应急管理部发文,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各项优待政

 行业动态     |      2020-07-21 09:01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等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坚决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明确了交通出行、配偶随队、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生活待遇、住房保障、医疗优待、旅游景点、退出再就业等多个方面优待措施,充分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极大增强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有力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交通出行优待



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交通出行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机)、乘车(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对悬挂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配偶随队优待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为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申请调动到本市工作的,经省消防救援总队批准随队后,结合当地相应事业单位空编情况,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专业对口、单位接收、就地就近、符合当地人事调配规定原则,办理相关人事调配手续。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配偶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录聘用消防救援人员配偶。

鼓励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配偶自主参加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培训机构补贴。

鼓励和扶持消防救援人员配偶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经省消防总队审核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家属可参照执行有关部门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子女教育优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提供保障,切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居住地范围内,就近便可入公办幼儿园;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居住地范围内,就近优先安排到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各县(市、区)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以任选市内中等职业学校,选择省内学校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和高考的按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中的照顾政策执行。


 生活待遇保障



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以及消防救援高危、值班、执勤补助等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足额予以保障。
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住房保障政策




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对于推动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做好优待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工作,切实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
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医疗服务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社会保障优待



各有关部门对消防救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队伍英模代表参加。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账户后,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对正常、连续、足额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2018年7月30日以前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景区免门票优待



为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景区出台相关政策,宣布对所有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实行免收门票的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学员证、消防员证、干部证)既可享受免门票的优惠即可免费畅游祖国美景,享受免门票优惠政策


退出再就业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等优待政策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应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